3月,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,公安机对于同年3月对该窝点管理职员肖某麟(在逃)破案侦察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11年8月,被告人肖振强租用了东源县一间约50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厂房,从东莞、广州购买生产假冒“HERMES”(爱马仕)品牌皮包所需的工具跟原材料,雇请被告人李某斌、叶某贤、黄某国及肖某麟、刘某容(均在逃)等人为其生产假冒“HERMES”(爱马仕)品牌皮包。其中李某斌负责管理及技巧领导,叶某贤负责裁剪和粘胶,黄某国负责车位。生产后,被告人肖振强将假冒“HERMES”(爱马仕)品牌皮包销往广州。